医保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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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须知
1.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门诊挂号或急诊就医时必须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施行实名制挂号。
2.本院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您应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在门诊发生的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药费均实时结算。
3.参保人员在就诊和拍照X光片时也必须出示您的《社会保障卡》,以便确认您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根据北京市(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规定,2007年7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看病时,全部实行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实名制,经确认身份后才能获取医保处方及票据,否则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5.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门诊交费时,您本次诊疗的“项目”如果在10项以内,“诊疗明细清单”直接打印在收据下方;如果您本次诊疗的“项目”超过10项,收据下方会打印“费用明细另行打印”的提示语句,请您持“收据”到“建卡中心”补打“诊疗明细清单”。
6.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请注意,我院是经批准可以自主定价的“口腔专科医院”,也是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共同的医院。
当您来到我院门诊、急诊就医及住院治疗时,我们坚决执行由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若因治疗需要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不能涵盖的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2003】29号文件规定:其自定收费标准高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7.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造成伤害在我院住院治疗时,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提供此类文字证明的,请您自行支付医疗费用。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3-2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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