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关于加强对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的规定
中共北京口腔医院委员会
中共北京口腔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的通知》,以及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处有关规定,现将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做如下规定:
1、按上级要求统一归口管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由党委办公室承办,禁止其他个人或科室借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
2、接受社会捐赠和向科室(部门)发放捐赠款物必须设立专账、必须造册登记并设专人管理。
3、使用捐赠款物须有单位领导和领用人签字。
4、社会捐赠的款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5、接受社会捐赠的物品必须保证(或优先)用于抗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各科室(部门)不再自行组织捐赠活动,在此规定之前已进行的捐赠活动,必须要有登记,有专人管理和使用情况记载。
7、接受社会捐赠的情况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要通过院内信息等形式,向全院公开,便于群众监督。
8、要准备接受上级的审计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贪污、挪用等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2003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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