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北京市实施“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和市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精神,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细致缜密的工作,制定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6月8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这意味着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转型,医疗保险体系将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为了共同将这项工作做好,现将一些有关的政策告知如下:
参保范围:
1.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女满5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2.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再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1.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2.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如何缴费:
1.老年人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学生儿童在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保障标准: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出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出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报销范围: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学生儿童还含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不纳入医保范围: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住院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伤害;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因自杀、自残、酗酒等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港澳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时间: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此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定点医院: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在全市定点医院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另外还可在定点医院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16家A类医院直接就医。(儿童可直接到定点儿童医院就医)
就医凭证: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如何结算: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实施时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如有不详之处欢迎电询医疗保险办公室(电话:67099034)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