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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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口腔医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院办 来源: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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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一方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另一方面遵守信息的保密制度,做到不泄密,制定本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关于医院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1.拟公开信息的提交。按照医院信息公开目录,责任部门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院办提交拟公开的信息。

  2.提交的信息必须先经本科室主任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在医院信息公开目录中;

  (2)是否属于保密信息。

  3.院办公室对收到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信息的,提交医院保密委员会。经保密委员会审查,属于保密信息的,告知院办及拟稿科室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信息的,告知院办公室可以公开。

  二、关于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信息的保密审查

  院办公室收到索取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申请后,告知其与相关科室联系,由科室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时,请示医院保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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