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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患者须知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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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病人复印病历资料按以下规定进行:
复印病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 1:00-3:00
复印病历地点:综合楼一层病案室 电话:57099917
物价局规定复印病历收费标准: A4纸每张四角
注意事项:
1. 患者需持本人身份证 2. 法定代理人需持身份证及其与患者共同的户口本 3. 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复制病历资料者,除须提交上述相关证件外,还须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该二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在此复印件上写明委托事项及签名、日期等 4. 公检法等部门需查阅、 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予以办理。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如非本人办理复印病历手续,供您参考的样例(推荐使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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