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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章程中关于理事会

作者:admin 来源: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 发布时间:2003-03-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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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章程》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及时提出修改章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批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委任相关负责人并进行管理;

  六、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可决定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及常务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改选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制定本协会各时期计划;

  三、组织协会重大活动及经营活动;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五、检查指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责:

  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监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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