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北京市口腔工作者协会章程
(经2006年4月2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 Dental Association Beijing China,缩写为:DAB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各级口腔医疗机构注册的口腔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助理医师、技师(士)、管理人员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北京地区各级口腔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口腔专业工作者和其他热爱口腔事业的人士,通过开展各种活动,达到加强协作、构建桥梁、自成实体、发展自我、沟通信息、提高素质、推广技术、行业自律、依法维权、服务社会、促进本地区口腔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及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协商集中多数会员意愿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四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联谊活动。
二、组织学术交流、举办技术培训。
三、在口腔卫生事业有需求地区开展口腔医疗保健业务。
四、组织会员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口腔保健知识,提高全民口腔保健意识。
五、发挥口腔专业人员优势,组织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的规范应用,促进口腔医疗技术进步和发展。
六、在国家、本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兴办各种公益事业或设立公司。
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近期、中期工作计划提出开展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并为大力支持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设荣誉会员。本协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单位团体会员资格: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从事口腔医疗、预防、科研、教育、保健的机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备材料生产代理销售的企业或公司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在口腔医疗机构(含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注册的口腔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助理医师、技师(士)、管理人员及单位团体会员的相关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正式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终止会员资格决定。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向本协会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本协会章程对有关决议有表决权;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承办本协会委托事务;接受本协会监督;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声誉;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协会对会员单位收取团体会费(会费标准另行制定);会员个人免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的产生须经现任理事会酝酿协商,选择在北京口腔医学界具有影响、有工作能力并愿意为本协会尽力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任期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各种重要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及时提出修改章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批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委任相关负责人并进行管理;
六、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可决定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及常务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改选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制定本协会各时期计划;
三、组织协会重大活动及经营活动;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五、检查指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责:
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监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经费来源:组织本协会人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服务获取合法收入扣除管理、损耗、劳务、税金等支出以外的积累;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拨款、资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助;会费;创办实体获取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资产使用:召开各种学术交流或培训;会议费用;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重大变更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本协会的终止需由会长提出终止动议报告,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应达到2/3),超过到会人数2/3同意有效。
二、由理事会确定的终止方案,应同时明确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长提出,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4号
邮编:100050
电话:67099428 或67099060
网址:http://www.dentist.org.cn/xiehu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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