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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体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1.集中参保
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享受待遇时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8年为过渡期,参保时间截止到2月28日
2.非集中期参保: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 参保时间: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
享受待遇时间: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参保时间: 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
享受待遇时间:出生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需缴纳相应年度 的医疗保险费)
3.错过集中参保期参保的人员 参保时间:随时
享受待遇时间:3个月等待期满后至当年12月31日
4.未连续缴费人员的待遇处理
u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u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
u 2018年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第一年,凡办理2018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连续参保。
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5.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6.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及定点A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7.基层首诊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8.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扩大能够转诊的医疗机构数量:即除了原社区首诊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转诊外,一级及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都可以转诊。
10.延长转诊有效时间:将原社区首诊规定的转诊有效时间90天延长到180天
11.转诊、转院规定
(1) 门诊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2)住院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进行结算并累计计算。
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入院起付标准计算;
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出院起付标准计算。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表
北京口腔医院医保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体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1.集中参保
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享受待遇时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8年为过渡期,参保时间截止到2月28日
2.非集中期参保: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 参保时间: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
享受待遇时间: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参保时间: 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
享受待遇时间:出生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需缴纳相应年度 的医疗保险费)
3.错过集中参保期参保的人员 参保时间:随时
享受待遇时间:3个月等待期满后至当年12月31日
4.未连续缴费人员的待遇处理
u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u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
u 2018年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第一年,凡办理2018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连续参保。
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5.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6.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及定点A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7.基层首诊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8.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扩大能够转诊的医疗机构数量:即除了原社区首诊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转诊外,一级及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都可以转诊。
10.延长转诊有效时间:将原社区首诊规定的转诊有效时间90天延长到180天
11.转诊、转院规定
(1) 门诊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2)住院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进行结算并累计计算。
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入院起付标准计算;
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出院起付标准计算。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表
分 类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元) | |||||
一级及以下 | 二级 | 三级 | 一级及 以下 | 二级 | 三级 | |||
门诊待遇 | 100 | 550 | 55% | 50% | 3000 | |||
住院待遇 (老年人及劳动年龄内居民) | 300 | 800 | 1300 | 80% | 78% | 75% | 20万 | |
住院待遇 (学生儿童) | 150 | 400 | 650 | 80% | 78% | 75% | 20万 |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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